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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隔四年,生態環境執法裝備標準又升級了。
日前,生態環境部印發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(2024年版)》(環辦執法〔2024〕27號)(下稱《指導標準》),對生態環境執法裝備標準提出新的要求。相比2020年的版本,新的《指導標準》增配了新領域執法裝備,優化了裝備配備類別和裝備配備數量,還新增了裝備技術參數。并提出,對于常用執法裝備,可以采取自行采購的方式配備,滿足執法基本需求。
在新標準的要求下,全國生態環保系統或將迎來一輪新的“設備采購潮”,釋放大量的市場需求。
1 有了新《指導標準》,申請資金時就有依據了
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
過去,生態環境執法裝備數量不足、技術落后,曾經是基層執法隊伍的一大痛點,嚴重阻礙了生態環境執法效率的提升。正因為如此,2020年,生態環境部印發《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裝備標準化建設指導標準(2020年版)》,第一次對生態環境執法裝備的標準化、規范化提出要求。不過,時間僅僅過去4年,隨著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深入推進,以及生態環境執法機構職責的調整,這一標準中就已經有部分不太適應實際執法需求了。
例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》明確了涉噪聲環境執法應配備相關裝備固定證據。《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》也明確了無人機的劃分標準和性能要求,需按其劃分標準更新規定。新修訂的國家標準及技術導則明確要求使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(FID)、熱電風速儀等裝備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檢測。
這些新要求,都意味著我們亟需對原《指導標準》進行修訂,才能滿足新法律標準的相關規定,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建設。
具體來講,新的《指導標準》都有什么變化?主要分為4個方面:
1、增配新領域執法裝備
本著適度前瞻的原則,本次修訂將“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監管設備”和“碳排放執法檢查煤樣采集化驗相關設備”共2類8項新領域執法裝備納入選配裝備。同時,還將“便攜式土壤重金屬檢測儀”“移動源執法監測設備”“便攜式X、γ劑量率儀”“便攜式衛星電話”等由選配調至標配。
2、優化裝備配備類別
將標配裝備由以前的五個類別,優化為單人基本裝備、單組執法裝備、現場取證裝備、現場文書制作裝備、執法保障裝備、日常辦公裝備六個類別。其中,單人基本裝備借鑒公安部門單警“八大件”配備模式,以1人為配備單元;單組執法裝備、現場文書制作裝備以“組”為配備單元,執法人員熟練掌握上述裝備,可滿足主要執法需要。
3、優化裝備配備數量
調減縣級配備數量,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,縣級成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,可由市級統籌管理。因此,由原來的省、市、縣三級配備數量逐級遞增模式,調整成市級配備數量最多模式。同時,對部分裝備省級和市級配備數量按照行業和職能進行優化,縣級配備數量根據需求確定。
4、新增裝備技術參數
細化裝備功能參數。對標配裝備基本功能參數、主要性能指標和參考使用年限進行規定,強化標準可操作性。明確裝備適用行業。對使用場景較為單一的裝備新增適用行業表述,如將PID、FID、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等適用行業明確為“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(單位/個人)”。
總的來講,新《指導標準》標配裝備由28項調整為34項,選配裝備由29項調整為40項,在各方面都有非常大的變化。此外,在配備模式上,《指導標準》要求對于常用執法裝備,可以采取自行采購的方式配備,滿足執法基本需求。
而在資金保障上,《指導標準》還要求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與財政等部門溝通,積極申請中央生態環境資金支持,充分保障執法裝備配備、正常維護使用和耗材增補經費。
一位中西部地區的基層環保執法人員表示,中西部地區面臨比較大的經濟壓力,申請資金購買裝備并非易事。“有了新《指導標準》,申請資金時就有依據了。”
2 便攜式裝備成為“標配”,釋放第三方服務商機
正因為如此,所以有觀點認為,新的《指導標準》或將推動全國生態環保系統,迎來新的一輪“設備采購潮”。那么具體來講,這輪“設備采購潮”可能會在哪些領域爆發呢?
首先是一些新要求、新設備。
比如,《指導標準》把“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監管設備”和“碳排放執法檢查煤樣采集化驗相關設備”共2類8項新領域執法裝備納入了選配裝備。這些都屬于新領域、新任務,雖然目前可能使用率不高,但以后有可能應用越來越廣泛,體現了適度的前瞻性。
同時,“便攜式土壤重金屬檢測儀”“移動源執法監測設備”“便攜式X、γ劑量率儀”“便攜式衛星電話”等則由選配調至標配。以“便攜式衛星電話”為例,在自然保護地督查、水源地督查等野外、偏僻地區,執法人員經常會遇到手機信號不好、聯系不上的情況,這樣一來就解決了他們的后顧之憂。
當然,這些新設備的采購也要“根據需求確定”,如“便攜式X、γ劑量率儀”,要求是在有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執法職能且所轄區域有核與輻射行業(企業)的地方配備。而PID、FID、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等,適用行業則明確為“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(單位/個人)”。
其次,便攜式裝備成為“標配”。
上面提過,新《指導標準》把“便攜式土壤重金屬檢測儀”“移動源執法監測設備”“便攜式X、γ劑量率儀”“便攜式衛星電話”等都由選配調至標配了。這些調至標配的裝備,大多都是“便攜式”的。而這也體現出基層執法的新趨勢。比如,現在執法時,第三方檢測人員往往要跟著執法人員檢查,這就是一筆不小的費用,但監測出來的結果卻大部分都是達標的。
有了便攜式裝備后,執法人員可以自己先進行初步檢測,然后針對問題點位再邀請第三方人員進行復檢,這就能極大地節省人力、物力、財力。
再比如,在危廢類案件的查辦中,都需要對危廢進行鑒定,然后公安機關才能介入。但此類鑒定時間比較長,鑒定期間可能存在證據滅失的風險。有了便攜式土壤重金屬檢測儀,就可以進行初篩,然后根據初篩結果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了。
第三,推動設備淘汰更新。
新《指導標準》中,增加了對于“參考使用年限”的規定,大多數裝備的使用年限是8年以內,使用頻率較高的,可適當縮短使用年限。比如,關于執法執勤專用車,參考使用年限就是“8年,行駛超過20萬公里的,可以申請調換。”過去,有的執法裝備可能已經工作了十年以上。有了新的《指導標準》,就可以作為申請調換的有力依據。
最后,釋放第三方服務的商機。
《指導標準》規定,對于使用頻率低、操作專業性強、耗材使用量大的執法裝備,可以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等方式配備,避免造成執法裝備閑置浪費。以探地雷達為例,這種設備主要應用于地下管線探測,可以輔助執法人員發現暗管偷排等違法行為。但價格很貴,動輒萬元,同時技術要求很高,很多人都不會用,而且后期維護保養也是一筆不菲的費用。
但與此同時,這款設備的使用頻率卻并不高。
按照新的《指導標準》,類似探地雷達這樣的設備,完全可以購買第三方服務,購買合同也可以作為裝備配備的依據。
3 細化裝備功能參數,不容易被賣家“忽悠”了
值得注意的是,新的《指導標準》,也使得業主不容易被賣家“忽悠”了。
《指導標準》細化了裝備功能參數,對標配裝備基本功能參數、主要性能指標進行了規定,強化了標準的可操作性。這一改變,也被基層執法人員認為是新《指導標準》最實用的改變之一。
比如一臺熱成像儀,有七八千元的,也有標價十幾萬元的,到底買哪種?之前的標準沒有性能指標,對于基層的執法人員來說,如果不是行家,很容易被銷售商家“忽悠”,導致設備買回來不好用,甚至不能用。新《指導標準》實施后,熱成像儀功能參數一欄將會注明:將不可見紅外能量轉變為可見的熱圖像,能實時顯示被測目標表面溫度及背景環境溫度。能進行溫度分析、背景補償、溫度修正、溫度報警等。能同時保存紅外和可見光影像。
這樣一來,無論價格高低,只要能夠達到這樣的功能參數,就能滿足執法工作的需求了。
此外,新《指導標準》還規定,由原來的省、市、縣三級配備數量逐級遞增模式,調整成市級配備數量最多模式。這是因為,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,縣級成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派出機構,可由市級統籌管理。但原來的省、市、縣三級配備數量呈逐級遞增模式,且作為固定資產不可隨意調配。這樣一來,隨著省內異地執法頻率的增加,執法人員經常會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,就是去異地執法時“沒有裝備可用”,如果申請對方援助,則會影響異地執法的效果。
未來,調減縣級配備數量,市級配備數量調整為最多之后,就有可能改善這一局面。
例如,上海市執法總隊就由市級機構(執法總隊)牽頭,利用全市統一的移動執法系統,搭建全市執法裝備統籌調度管理模塊。全市各執法機構執法裝備種類、數量、性能、狀態、使用能力等全部上網,使全市所有執法人員均能查閱。如本機構執法裝備不能滿足需要,可直接發起申調流程,裝備所有部門審核后,可以調配使用。
在這樣的配備思路下,裝備不再是單一的游離狀態,而是處在科學合理的統籌組合中,實現了“1+1>2”的效果,執法裝備使用率大大提升。
總的來說,新《指導標準》對于生態環境執法裝備提出了許多新要求,也將極大地改變生態環境執法裝備的現狀。在實施方面,新《指導標準》要求在3-5年內完成執法裝備的全面配備工作,給了一定的“緩沖期”。
這意味著,未來全國各地在落實新《指導標準》上可能會存在一定的“時間差”。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可能會率先行動起來,推動執法裝備配備到位。而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會慢一些,用3-5年時間逐步落實到位。
原標題:未來5年,環保系統將迎來一輪“設備采購潮”
來源:環保圈 伏波望族